国庆假期是中介合同纠纷的高发期。核心结论有三点:看房确认单、口头承诺同样可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中介未促成交易原则上不得收取报酬,但可按约定主张必要费用;认定"跳单"的关键,是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本文以常见误区为切入点,梳理维权路径与成本,内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具体适用请结合自身证据并核验最新口径。
国庆假期找中介,最容易被忽略的三个误区
国庆假期看房、租房、找婚介、买卖二手车的人明显增多,假期结束后,中介合同纠纷也随之进入高发期。很多人以为"假期只是看看、随便签个字",结果节后收到催款通知才发现,自己签的可能是一份要付钱的合同。下面三个误区,几乎每年都在重演。
误区一:看房确认单只是"签到表",签了不产生责任
不少中介在带看前会让客户签一份《看房确认单》,内容通常包括"本人确认由该中介首次带看该房源,若本人或亲友在约定期限内与该房主成交,愿支付佣金若干"。这份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可能构成中介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签字,就可能被认定为对佣金条款的认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签字之前,请务必看清佣金比例、保护期长短、是否包含亲属、是否"独家委托"。
误区二:中介没办成事,一分钱都不用给
这个说法只对了一半。《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报酬收不到,"必要费用"却可能有约定。国庆假期消费场景中常见的"诚意金""服务费包干",如果条款写明其性质属于必要费用,中介就可能据此主张。签之前先分清:这笔钱到底是报酬,还是费用。
误区三:口头承诺"包过户""包贷款",没写进合同就没事
"跳单"怎么认定?关键看有没有利用中介的交易机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适用这一条通常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中介确实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二是委托人绕开该中介直接与对方成交;三是委托人没有正当理由。反例是:同一套房源被多家中介挂牌,委托人通过比较后选择了报价更低的一方成交,一般不宜认定为跳单,因为成交并非"利用"了前一家中介的独有信息。
在深圳等二手房交易活跃的城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房源信息的来源渠道、带看记录、沟通时间线等。因此,保留谁先提供房源信息的证据,往往比事后争论"我有没有跳单"更有意义。
定金、意向金、诚意金,假期交的钱哪些能要回来
这三者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定金有明确的法定后果:《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而意向金、诚意金并非法定概念,性质取决于双方约定,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交易未成时原则上应当返还。
- 转账时备注用途,写明"定金""意向金"或"中介服务费"。
- 看到"定金"二字要格外谨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