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与审查费用如何计算?常见成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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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介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费用”通常指中介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应取得的报酬,“审查费用”则指向签约目的而开展的资信核实、文件审阅等必要活动成本。两类费用的计算与承担均以合同约定优先;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报酬可参照中介人劳务合理确定,未促成签约时仅可主张必要费用。

一、先分清两类费用:报酬与必要费用

中介合同的核心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实践中的“费用”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报酬”,即促成合同签订后按约定收取的服务对价;二是“必要费用”,指为从事中介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如交通费、查询费、文件制作与审查费用等。

许多纠纷的根源在于合同只写了一个总金额,没有区分上述两种费用。当合同未能签订时,中介人主张“已付出的审查成本”,而委托人认为“没有成交就不应再付钱”,矛盾由此产生。因此,判断费用如何计算,首先要看合同约定指向的是报酬还是必要费用。

二、中介费(报酬)的计算:以促成合同签订为基本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若是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则合同当事人应平均负担中介人报酬。

由此,报酬计算有三个关键点:

  • 合同成立是前提。中介人必须实际促成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签订,仅提供信息或初步协商并不当然产生报酬请求权。
  • 约定优先于法定。实践中常见“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按成交价的1%-3%”“融资服务费按融资金额比例支付”等,均属于有效约定,法院一般尊重意思自治。
  • 无约定时不等于零报酬。法院会结合服务内容、工作量、市场惯例等酌情确定,但需由中介人自行举证其中介行为与成交的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仍应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这是报酬计算中的常见争议,判定关键是委托人是否实质上利用了中介信息。

三、审查等必要费用:由谁承担?何时可主张?

司法实践中,常将“审查费用”归入中介人为完成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范畴。例如为核实房屋产权状况、查询工商登记、审核合同文本而支付的档案费、律师咨询费或第三方服务费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也就是说,在促成签约的情况下,无论中介人实际花费多少审查成本,均不能在约定报酬之外再额外要求委托人“报销”。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审查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承担,否则应视为包含在总的中介服务对价中。

在合同未促成时,规则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只有在委托合同中有事先约定时,中介人才能主张必要费用;没有约定,则不能单方要求委托人承担审查成本。

四、中介人审查义务失当:费用请求权可能受影响

中介合同不仅是收取费用的依据,还伴随诚信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例如,中介人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或抵押状况的情况下促成签约,导致买卖双方后续无法过户,委托人拒付中介费。法院通常会审查中介人是否尽到基本审查与如实报告义务。即便合同形式上已经签订,若中介人存在故意虚假陈述或隐瞒关键信息,其报酬请求权也会部分或全部丧失。

但需要区分:中介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其审查义务应限定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不能苛求其对所有法律风险提供等同于专业律师的审查结论。委托人自行委托律师审阅合同产生的律师费,不属于中介费用范畴,除非另有约定,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五、常见费用争议的举证要点

无论是报酬还是必要费用,主张费用的一方都需要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常见以下争议与举证思路:

  • “是否促成合同签订?”中介人应提供成交合同、签约现场记录、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证明其提供了媒介服务并促成了双方签约。
  • “审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且合理?”中介人应提供发票、支付凭证、第三方服务合同等,金额应与服务内容相匹配,明显畸高的部分难以得到支持。
  • “合同约定是否包含审查成本?”应审查中介服务合同全文,注意“包干”“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等措辞。若约定模糊,委托人可主张审查成本已含于报酬中。
  • “是否存在跳单行为?”委托人若辩称通过其他渠道获悉交易信息,应提供房源信息获取时间、带看记录或报价单等反证。

六、操作建议:如何在合同中规避费用争议

基于上述规则,给委托人和中介人的共同建议是:

  1. 明确区分“报酬”和“必要费用”。合同中分别列明成功佣金、各项服务费、税费承担方式及是否包含审查及查档费用。
  2. 对“合同签订”作出清晰定义。约定是本约签订即可,还是需要完成网签、过户或放款?避免因条件模糊引发纠纷。
  3. 约定未成交时的费用条款。例如“如非因委托方原因未能成交,已发生的合理审查费可由委托方承担,最高不超过XX元”,尽量在事前协商一致。
  4. 保留书面记录。服务进度、成本支出、审查结论及时通过邮件或书面确认,避免事后“各执一词”。
  5. 中介人应履行忠实审查与如实披露义务。不要让“促成交”变成“隐瞒风险”,否则可能赔了市场声誉又失去费用主张权。

七、关于费用的常见问题

问:中介合同没有约定审查费用,未促成交易时中介人能否要求补偿查册费、打印费?

一般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只有“按约定”才能请求支付必要费用;若无约定,即使实际花费了成本,也只能自行承担。因此,建议签约时将必要的成本费用以列明方式固定。

问:中介人促成签约后,买方发现房屋有查封而拒付中介费,法院是否支持?

要看中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查封事实却隐瞒。若中介人未尽基本的审查和如实报告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依法不得请求报酬;若中介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买方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中介费可能按比例酌减或获得支持,具体以证据为准。

中介合同纠纷中的费用计算,本质上是合同自由、诚信原则与公平负担的结合。无论您是委托人还是中介人,都应在签约前把费用构成与支付条件写清楚,并妥善留存履约证据。若涉及复杂交易或已经发生争议,建议携带合同文本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个案的具体方案。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15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