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佣金纠纷的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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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中介佣金该不该付、付多少,判断标准只有一个——《民法典》第963条所说的"是否促成合同成立"。未促成交易的,中介无权索要全额佣金(第964条);但委托人接受服务后绕开中介成交的,依第965条仍应支付报酬。本文用两个常见误区切入,讲清举证、算钱和维权流程。

关于中介佣金纠纷的常见问题解答,是深圳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和融资居间咨询中最集中的一类。很多人一上来就问"签了合同是不是就必须给钱",其实答案取决于交易到底有没有被促成。下面从两个最常踩的误区说起。

误区一:签了中介合同,佣金就得照付

不少委托人以为,只要在《居间服务确认书》《看房确认单》上签了字,佣金就跑不掉。这是把"合同成立"和"交易促成"混为一谈。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第964条明确,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带看十次、谈价三轮,只要最终没签成买卖合同,中介要全额佣金通常站不住脚,能主张的往往只是必要费用,例如已实际支出的交通、查档成本。

反例提醒:购房者在中介处看房后自行与卖房人签约,中介起诉索要全额佣金。法院是否支持,关键看中介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交易机会——这就要落到证据上。

误区二:绕开中介成交,没签合同就不用付钱

另一种常见误解是"我又没跟中介签独家协议,凭什么收我钱"。对此,《民法典》第965条专门规定: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一步:先固定"是否促成交易"的证据

主张佣金的中介,要证明自己促成了合同成立;主张退费或拒付的委托人,要证明交易未成立,或收费明显高于约定标准。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带看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房源信息来源、磋商过程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相关举证思路可参考本站中介合同纠纷专题文章。

第二步:算清"佣金与费用争议"的边界

佣金按约定计算,但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常见争议点包括:费率是否有书面约定、是否重复收费、贷款未获批是否仍应付全额佣金、定金被没收后佣金怎么处理。一般司法观点是,中介已完成主要居间义务的,可按实际完成程度酌情主张;仅提供信息、未参与后续交易的,主张全额佣金难度较大。

第三步:中介合同纠纷流程怎么走

通常顺序是:书面催告协商 → 向消委会或行业协会投诉调解 → 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要一并计算中介合同纠纷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按标的额分段累计交纳)、保全费、可能的鉴定费,以及律师代理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律师费一般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这类纠纷标的额往往不大,是否值得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2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