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纠纷的核心争点通常只有三个:中介费该不该付、该付多少,以及绕开中介直接成交(俗称"跳单")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对中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不仅无权请求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前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条件和有效期限写进书面合同,是防范此类纠纷最有效的办法。
一、先搞清楚基本规则:中介合同的"结果导向"特征
《民法典》第961条明确,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以提炼出四条关键规则:
- 如实报告义务(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报酬以"促成"为前提(第963条):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依第510条仍无法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自行负担。
- 未促成不得请求报酬(第964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跳单条款(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此外,第966条规定,中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六类高发的中介合同纠纷
第一,"跳单"纠纷。这是实践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典型情形是:买方通过甲中介看房并签署《看房确认单》,此后通过乙中介或直接与房东签约,甲中介起诉索要中介费。争议焦点并非"有没有签确认单",而是委托人是否实际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或交易机会。
第二,中介费标准与收费方式争议。常见于约定不明、多重收费、按成交价比例收费但未明确基数等情形。
第三,隐瞒房屋重要事实。如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抵押或查封、学位已被占用、属于违法建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