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订要点与实务影响解读(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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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截至2026年,公开渠道尚未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全面修订文本的正式公告,网络流传的“2026修订要点”多属对现行《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规则的归纳整理,具体应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立法文本为准。而日常生活中真正高发的“中介合同纠纷”(买房跳单、佣金退还、求职中介退费),适用的是《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并非《劳动合同法》。在解决路径上,协商调解成本低但缺乏强制力,诉讼与诉前调解更具执行力,胜负关键往往在证据固定环节。

新闻背景: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修订”会和“中介合同纠纷”被一起搜

近一年来,“劳动合同法 修订要点与实务影响解读 2026”的搜索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深圳、广州等地法院受理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也在持续增长。两类纠纷被放在一起讨论,源于一个普遍误解:不少人以为“中介”就是“用人单位”,把中介费争议、中介员工被欠薪都归到一部法律里解决。

实际情况是两条平行线:委托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由《民法典》调整;中介机构与其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会先审查法律关系性质,再决定适用哪部法律。

核心变化:从“居间合同”到“中介合同”,规则差异在哪里

真正称得上“新旧规定差异”的,是《合同法》到《民法典》的转变——原“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并新增了关键条款:

  • 第961条:中介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 第962条: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赔偿。
  • 第963条: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按约支付报酬;中介活动费用原则上由中介人自行负担。
  • 第964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按约定请求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 第965条:委托人接受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对方订约的(俗称“跳单”),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965条是原《合同法》中没有的明确规则,也是当前中介合同纠纷争议最集中的条款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10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